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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374次     时间:2012年0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和营业建设,有用地为政协各项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是指政协各职能部门在各项工作运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顿归档的笔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情势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按其门类和载体情势,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等六大种类。

第四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工作应坚持集中同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任何承办单位或小我不得分散留存档案。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义务

第五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室负责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顿、鉴定、保管、行使和统计工作,营业上接受上级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引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实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省政协机关档案工作制度,制订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负责监督、引导和检查本体系的档案工作;(三)督促和引导本机关档案的形成、积累、整顿和归档工作;(四)正确、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档案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五)积极组织和参加档案工作营业培训,进步营业素质;(六)开展档案工作信息化管理,进步档案管理水平。(七)兼职档案员按规定收集、整顿、移交处室档案。

第三章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七条  文书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1、省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媾和各类工作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

2、省政协各工作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

3、提案、提案答复及有关情况;

4、省政协工作机构编号制发的文电类正式文件(签发稿、印制稿和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5、省政协及其各工作机构制定的工作条例、规定、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

6、省政协向导人在公务运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部带回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文件材料;

7、省政协工作机构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8、委员履行职能的材料(包括参加政协会媾和运动的记录,提交提案、大会谈话、信息等);

9、委员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和委员运动日的各种文件材料;

10、省政协组织的纪念运动、节日运动的文件材料;

11、省政协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转正、定级、调资、辞职、退休,机关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党、团员和机关人员奖惩等文件材料;

12、省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13、省政协及其工作机构编写、出版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参考资料、信息、简报、文件汇编、报纸、刊物等文件材料;     14、机关党委、纪检组、工会、团委、妇委会在工作运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5、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向导的指示和本会处理情况等文件材料;

16、机关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17、机关房屋买卖、地皮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18、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等;

19、在财务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0、在基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1、接待内外宾的文件材料;

22、干部逝世的档案材料。

(二)本机关接收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必要贯彻实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颁发的必要实行的文件材料;

2、党和国家向导人、上级机关向导等视察、检查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别保存价值的声像等材料;

3、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重要指示、批示、关照等;

4、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5、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6、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协商重要事务的文件材料;

7、中间、国务院及省委、当局等部门相干文件材料;

8、消息媒体关于省政协有关情况的报道材料。

第八条  会计材料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其他会计账簿;

3、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笔墨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烧毁清册。

第九条  声像材料归档范围

1、本单位重要向导任职时的照片;

2、记录本单位重要职能运动和重要成果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3、记录上级向导和闻名人物视察本单位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4、本单位组织或本单位向导参加的重要外事运动和庞大公务运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5、记录本单位重要会议、庞大运动、庞大事件等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实物归档范围

1、荣誉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 2、公务礼品类:公务运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3、闻名书画家和向导人书法、绘画作品,著作、题词及其他手迹等。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2、会计电算化材料及会计档案管理软件;3、永世期限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     4、其他音频、视频情势的电子文件。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同时收集其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第十二条 基建材料归档范围

1、可行性研究、义务书2、设计基础材料3、设计文件4、工程管理文件5、施工文件6、财务、器材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执行集中同一管理,任何小我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  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本来、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理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响应的复制件或其他情势的副本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

2、无查考行使价值的事务性、一时性文件;

3、未经会议讨论、向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稿,一样平常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历次校对稿(重要向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参阅的非证实材料;

5、无特别保存价值的信封,一样平常性表态、扣问一样平常性题目、提出一样平常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

6、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7、省政协向导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

8、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3、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不必要贯彻实行和无查考行使价值的会议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必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市、县政协送来参阅的一样平常性文件材料

第四章档案整顿和保管

第十八条  省政协各职能部门应把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顿、归档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职责范围。

第十九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世、定期两种。定期一样平常分为 30 年、10 年。

(一)凡具有紧张凭证和长久查考、行使价值的作为永世保存;

(二)凡在10年至30年内具有查考、行使、凭证作用的作为定期保存。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必须结实,门窗精密,具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有害生物的必需设备,并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应配置档案保管设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期清理核对档案,做到帐物符合,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胶片、照片、磁带、磁盘等非纸质载体档案,要采用密封盒、胶片夹和照片档案盒存放。

第二十四条  烧毁档案必须严酷把关,由档案鉴定小组提出意见,造具清册,经主管向导批准,送指定地点监销。

第五章 档案统计和行使

第二十五条 省政协机关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管理、行使、烧毁等情况进行统计,认真填写统计年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室应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方便行使,进步服从。

第二十七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工作要渐渐实现信息化,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进行计算机检索。

第二十八条 查阅档案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注明查阅内容和行使目的。

第二十九条 查阅档案材料应在省政协机关档案室查阅。对因特别必要必须带出档案室的,须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严酷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帖保管。用完应立即退还档案室,不得互相转借。

第三十条 因工作必要必须复制有关档案材料者,须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赞成,方可复制。复制档案要填写“档案复制目录”,并在复制件上注明档号,以备查考。

第三十一条 本机关的档案同等不外借。外单位查阅档案时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或摘抄档案资料的内容及目的,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相干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档案资料行使者在查阅工作结束后,应填写档案资料行使结果登记表,由档案室存查。

第三十三条 确保档案完备、安全。在使用时,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准折卷、抽页。凡造成失密、泄密或损坏档案资料者,按《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档案移交、鉴定和烧毁

第三十四条  省政协机关档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档案馆移交本机关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尾前将上年度整顿完毕的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在烧毁前必须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应在办公厅分管秘书长的向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营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有无继承行使的价值,确定是否保存。

第三十七条 经鉴定已无行使价值的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烧毁。烧毁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向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烧毁,并在烧毁清册上签字。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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