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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110次     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向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整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附和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附和祖国同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分外行政区同胞、澳门分外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同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向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同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向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紧张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紧张情势。连合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紧张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承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爱运动中进行了很多工作,作出了紧张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连合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间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争夺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同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紧张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向导下,清除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态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夫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寄托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紧张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附和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紧张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连合、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分外行政区同胞、澳门分外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附和祖国同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同一战线具有更壮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连合战斗、建设祖国和同一祖国的一个紧张“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重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必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为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肯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义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独立更生、艰苦奋斗,渐渐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当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紧张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和中国共产党的向导、附和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巨大中兴的政治基础上,尽统统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同一战线,调动统统积极因素,连合统统可能连合的人,一心一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间,维护和发展安定连合的政治局面,赓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义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向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连合合作,充分表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上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统运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小我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重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紧张题目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实行过程中的紧张题目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当局、民主党派、人民整体的发起,举行有各党派、整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紧张题目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庞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媾和指斥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紧张题目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题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情势,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实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撑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体例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媾和指斥,帮忙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系体例改革,改动工作,进步工作服从,战胜官僚主义,增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同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紧张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情势,积极传播先辈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运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特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帮忙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紧张题目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情势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媾和指斥。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志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紧张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营业和科学技术知识,加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实行国家关于同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同一大业的实现。

  增强同香港分外行政区同胞、澳门分外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连合,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固,为建设祖国和同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帮忙贯彻实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帮忙贯彻实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连合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提高,增长各族人民的大连合和维护祖国的同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帮忙贯彻实行国家的宗教信奉自由政策,支撑当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自力自立自办的原则,积极指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连合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奉者为祖国的建设和同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帮忙贯彻实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增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连合,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同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帮忙贯彻实行国家的交际政策,根据详细情况,积极自动地开展人民交际运动,增强同各国人民的友爱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同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当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增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题目。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引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整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分外行政区同胞、澳门分外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分外约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同意本章程的党派和整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赞成,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小我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约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小我,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附和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连合和国家同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媾和运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领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折半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折半通过。各参加单位和小我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任务。如有不赞成见,在果断实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指斥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小我,有通过本会会媾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庞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媾和指斥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举动检举讦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小我,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小我,假如紧张违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领会媾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小我,假如不服,可以请求复议。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赞成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需要增长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赞成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别很是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伸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一时调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利用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推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庞大工作方针、义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媾和指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整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利用下列职权:

  一、诠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调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每届第一次全领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准备会议,推举第一次全领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领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义务;

  四、实行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紧张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发起,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向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帮忙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紧张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领会议准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帮忙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向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必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赞成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需要增长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赞成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领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领会议利用下列职权:

  一、推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紧张题目的讨论,提出建媾和指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整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领会议推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利用下列职权:

  一、调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领会议;每届第一次全领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准备会议,推举第一次全领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领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义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实行地方委员会全领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领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当局的紧张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发起,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向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帮忙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紧张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领会议准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必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帮忙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现实情况和工作必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现实情况和工作必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领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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