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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石泉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316次     时间:2017年08月01日

为了加强政协石泉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政协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凝心聚力、追赶超越,为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三宜”石泉建设团结奋斗。

 第二条 县政协常委会,由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是县政协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对县政协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政协常委会主持县政协委员会的会务,在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县政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县政协常委会由县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县政协主席、副主席要明确分工,从全局出发,切实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六条 县政协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委员会、省、市政协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执行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政协石泉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主席召集和主持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县政协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县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席、副主席可代表县政协委员会进行内、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协调各专委、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 县政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处理县政协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委、办的工作。

 各委、办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政协委员会规章、决议、决定,可在本委、办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的各种活动,加强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体察民情,及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会议事主要有全委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四种形式。

(一)县政协委员会全委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协关于政协全局性工作的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选举县政协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参与县委、县政府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县政协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在石市政协委员;非县政协委员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机构、驻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非县政协委员的镇党委书记;历任县政协领导、县政协机关离休干部;县政协联谊会部分会员代表;县政协各委办副主任、主任科员;各镇政协联络组组长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人武部领导出席会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全国、省、市政协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县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县政协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全体常务委员参加,不是常务委员的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县人武部领导出席和在石的市政协委员及县直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三)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主要任务是: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查以县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机关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审议县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召开主席会议时,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协各专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四)专题协商会议。主要任务是: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议由有关政协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分管或联系该专题协商内容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议程、议题的提出和准备

(一)全委会议议程,由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全委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材料由县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准备,由常务副主席初审后送主席审定。

(二)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原则上于会前七日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材料由办公室准备,由秘书长审阅后送常务副主席初审、主席审定。

(三)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确定。

(四)专题协商会议议题由专门委员会提请分管副主席确定,其议题若事关重大,应请示主席同意后确定。有关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筹备,其中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讨论情况、决定事项都要有文字记录。专题协商会由所涉及的专委和办公室负责筹备,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

 全委会议应作宣传报道,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视会议内容确定是否需要作宣传报道。

 县政协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都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范围,节约会议开支。

第三章 视察、调研和评议

 第十六条 县政协常委会每年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和目的,确定视察调研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和被视察单位,组成视察调研组,发出通知。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可分别商定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视察调研后要形成视察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县政协常委会要组织委员对本届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县政协常委会要组织委员对有关部门、驻石有关单位、有关行业贯彻执行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与作风建设情况;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等开展评议。根据需要,邀请被评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视察、调研和评议中发现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写出报告,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后,以建议案形式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公  文

 第二十条 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予发文,可长可短的公文立足于短。对确需发出的文件,按照县政协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需以县政协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由主席审签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审签;属于上级及本级政协委员会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需以政协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主席审签。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由专委会请示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后处理,不再发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报送县政协常委会的请示、报告、意见除紧急事项外,均应由县政协委员会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审批或签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和签批日期。

第五章 各委、办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各专委、办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在主席会议的安排下,负责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评议活动,为政协常委会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委、办要围绕县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委、办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县政协常委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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