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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泉县政协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365次     时间:2017年08月08日

中共石泉县政协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促进中共石泉县政协委员会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县政协党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好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政协组织更好的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之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地位作用

中共石泉县政协委员会党组是中共石泉县委在县政协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政协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肩负着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委组织部日常工作管理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政协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三)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县政协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政协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领导,积极指导并支持党支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无党派界别政协委员,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认真履行政协职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六)政协党组及其成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具体职责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传达贯彻县委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把县委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县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

(二)定期研究和安排部署政协党建工作相关事项;

(三)审核需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县委的重要文件,审议县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召开县政协全体会以及需提交全体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县政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科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政协干部培养、选拔、教育、考核、管理和人事任免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县政协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以及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原则,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规党纪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政协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核心领导和照章履职相统一原则,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

(一)党组议事决策主要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议事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县政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由秘书长根据党组成员的建议和工作情况提出,提请党组书记决定。

(五)县政协党组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外副主席、办公室和专委会等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方可开会。

(六)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紧扣议题,态度明朗,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的结论;决定重要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实行表决制;研究人事工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属于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事项,应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主席会议协商研究。

(八)严格保密纪律,凡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及没有公布的问题,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九)党组成员要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

(十)党组会议要有专人做记录,讨论研究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须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十一)党组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十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条 分工负责

(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二)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三)党组书记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报请县委指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四)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县政协党组授权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 组织原则

(一)政协党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坚决维护党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二)政协党组必须坚持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尤其是党组在研究确定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县政协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等重大问题之前,须请示并征得县委同意后再行上会研究。

(三)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五)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县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政协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报道、文章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县委将其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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