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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石泉县委员会 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204次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省委建立并实施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三宜”石泉建设、助推县域经济社会“追赶超越”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政协机关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的迫切要求。根据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系列《办法》和《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激励

(一)政协机关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政协机关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党员百分制管理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三)政协机关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推荐使用三个方面。

 1.评先评优。包括评选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三种类型。

(1)评选优秀工作者。对机关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个人,县政协党组积极推荐参与省市政协各类先进个人和县上年度“石泉十佳”人物评选。政协机关每年以10~20%的比例确定年度优秀工作者。

(2)评选优秀党员。对机关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党员百分制考核排序靠前的党员,县政协党组积极推荐参与县委“五好科级领导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政协机关党支部按一定比例每年评选一批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以政协党组名义予以表彰。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根据县对政协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县政协机关组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层次推荐年度科级干部优秀格次人选和一般干部优秀格次人选。

2.考核奖励

(1)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政协机关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干部在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90 至95分的,拿县上奖励政协机关年度人均奖金平均值;高于95分的,在拿平均奖金的基础上,每多1分,另加奖励100元,低于90分的,在其平均奖金额度上每少一分,扣出100元。

(2)政协系统单项工作优秀奖励。县政协单项工作或创新性工作获得省、市政协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相应工作主要负责人1000元、500元现金奖励;县政协机关干部获得省、市政协表彰奖励的,县政协给予省、市政协同等奖金额度的奖励。

(3)评优评先奖励。县政协单项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给予单项工作负责人1000元现金奖励;县政协机关干部被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县政协给予县委、县政府同等奖金额度的奖励;获得县政协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等次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干部,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现金奖励。

(4)在县对政协机关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格次的干部,除享受县上相关奖励政策外,政协再奖励500元现金。

(5)政协新闻宣传激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推荐使用

(1推荐使用的条件。除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县委“五好”干部标准外,政协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综合得分在相应类别中排名前三名的干部方可推荐使用,推荐后备干部或任用为机关办公室股室负责人。

(2)对符合推荐条件、政治品质好、所负责工作受到省市政协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科级干部和政协机关股室负责人,县政协党组每年按一定比例向县委推荐提拔或轮岗重用;对符合任用条件、政治品质好、所负责工作受到省市政协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一般年轻干部,县政协优先任用为机关股室负责人。

二、容错纠错

(一)容错纠错的概念。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

(二)容错纠错改正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挺纪在前,依法依纪、坚守底线;

2.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3.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4.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5.支持勤勉敬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三)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促进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促进工作的无意过失同慵懒散和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积极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四)容错的情形

1.在落实县委、县政协决策部署中,虽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推进政协工作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4.在推进政协工作中,因大胆履职而非慵懒散出现一定失误导致延误工作的;

5.在服务委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6.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协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8.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9.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1.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五)容错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政协干部职工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政协党组、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和派驻政协纪检组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政协党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给予解释答复。

3.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在一定范围公开。

(六)对待方式

1.容错方式

(1)县政协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政协机关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个人评优评先、干部推荐使用、职级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对确需追责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2.纠错方式

(1)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性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2)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干部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3)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处理。  

3.实施保护澄清

(1)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2)对恶意中伤他人、干扰机关工作或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3)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三、能上能下

(一)能上能下主要解决政协机关科级领导干部、股室负责人能下的问题和一般干部、工勤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退回组织人事部门问题。对不适应政协工作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干部和股室负责人的,及时建议县委予以调整或退出领导岗位;对不胜任现岗位工作、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及时进行岗位调整或退回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推进政协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和股室负责人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党管干部、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下、调整、退回的方式

1.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整方式。建议县委将其调离现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2.股室负责人下的调整方式。需免去股室负责人职务的,由政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3.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调整、退回方式。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办公室或相关专委会提出意见,报政协党组审定后及时调整;确定退回组织人事部门的,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处置。

(四)推进政协机关干部下、调整、退回,主要以政协机关年度考核和日常政治、纪律和工作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

(五)下、调整、退回的情形

1.科级领导干部没有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县对政协机关考核指标任务,严重影响政协机关综合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客观不可抗因素外),情节特别严重的。

2.科级领导干部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受到省、市政协或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给县政协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股室负责人没有按时完成政协办公室或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政协机关综合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客观不可抗因素除外),或承担的工作受到省、市政协或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给县政协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不听从组织安排、延误工作出现负面影响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政协机关不良影响且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

5.在特殊时期缺勤脱岗、畏难退缩、临阵逃脱的。

6.干部在政协机关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且在同类别干部中名列末位的。

7.连续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8.公务员或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票超过15%的。

9.品行不端正,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个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

11.个人违犯干部人事管理和财经纪律规定的。

12.因健康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履职的。

13.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或不适宜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六)下、调整、退回的程序

1.报告。政协机关干部出现上述情形,属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后,及时书面报告县委;属股室负责人、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政协办公室或专委会提出具体意见,及时书面报告政协党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依据、过程、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2.审核。属科级领导干部的,县委主管部门受理后,政协党组积极协助调查核实。属股室负责人、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的,政协指派人员认真核查。

3.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退回或问责追责。

4.谈话。对经县委或政协党组研究决定调整、退回或问责追责的干部,政协党组或委、办安排专人与其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5.由于身体、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担任现职、不从事现岗的干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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