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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石泉政协    点击数:261次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建立科学规范、职责明确、奖罚分明的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二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保护委员权利,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切实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章程》以及县委贯彻落实“三项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石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县政协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县域重大事务的权利; 
    (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6)在坚决执行本会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县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2)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3)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政协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及政协联络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认真落实好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报送一条社情民意、提交一件提案建议、包联一户贫困对象、推出一项创优或创业成果的“五个一”履职要求;

(5)履职尽责,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带头立家规重家教正家风,做“诚、孝、俭、勤、和”新民风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第三章  履职与考核

第六条  县政协对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及履行政协委员义务情况实施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政协各专委、办负责指导、督促镇政协联络组和界别联络组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收集汇总纳入委员履职台账,作为委员留任、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将年度考核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四章  激励与处分

第八条  县政协对履行职责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议社会各界对其予以相应的评优表彰。每届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委员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委员在县政协届末的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委员优秀提案、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活动,激励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宣传展示委员“五个一”履职成果和建功立业风采。

第九条  切实加强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依据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第十条 县政协委员辞职、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报经县委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辞职、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后形成的空缺,按程序增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建立政协委员信息库,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三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十四条  县政协坚持为政协委员履职搭建平台,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五条 县政协委员对县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回复,委员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政协依据“三项机制”和本办法制定委员履职考核、履职激励、管理处分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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