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政协委员管理处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强化政协委员队伍管理,严肃政协委员队伍纪律和规矩,根据《石泉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
(1)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络组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县政协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络组的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本人请假;
(2)县政协委员、常委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视察、调研及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联络组组织的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做好考勤记载和汇总,分为出席、请假、缺席三种情况,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二条 对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县政协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委员职责或拒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经县委同意后,经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诫勉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
(1)届内每次全委会议期间无故不参加各次大会的;
(2)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调研、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它活动);
(4)年度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
诫勉谈话由政协主席或副主席进行。谈话内容由县政协办公室予以登记,抄送本人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抄送县委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县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劝辞:
(1)连续两年内没有完成委员“五个一”履职要求或届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未参加县政协全委会议的劝辞政协委员职务;
(2)届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6次未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劝辞常委职务;
(3)届内了几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到诫勉谈话的。
被劝辞者从劝辞谈话后10天内向县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不提交辞职报告转为撤销委员资格,通报全县并在有关媒体刊登消息。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委员资格:
(1)违犯党纪党规或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理的;
(2)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理的。
作出处理的单位在对政协委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时应予函告县政协委员会,作出处理后须将处理《决定书》或文件抄送县政协委员会作为撤销委员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经县委同意后,提交政协常委会议通过,接受其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并对外公布。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2)因工作变动,调出县外工作的;
(3)因离开县域从事其他职业一年以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4)因受到党政纪处分但尚够不上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条件的;
(5)因其他原因,本人主动申请辞职的。
第七条 县政协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人选。
第八条 县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由县政协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提出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增补。
第九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